一、政策背景依據是什么?
《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》(國發〔1995〕6號)、《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》(國辦發〔2019〕13號)等文件。
二、主要內容有哪些?
通告主要是公布了2025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,為參保單位和參保個人提供了明確的社會保險繳費標準。
(一)從2025年7月開始,本市2025年度職工五險月繳費基數上限和下限分別為35811元和7162元。
(二)從2025年7月開始,在本市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養老保險、失業保險的人員,月繳費基數可在7162元和35811元之間選擇。
(三)從2025年7月開始,在本市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,每月需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為584.92元。
(四)對已按2024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繳納的社會保險費,因按2025年度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調整產生的補差部分,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補收金額繳納的,不影響個人權益記錄,參保單位不計征滯納金。
三、關鍵詞/專有名詞詮釋
繳費工資基數:城鎮職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,繳費工資基數低于下限的,以下限作為繳費工資基數,高于上限的部分,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。
四、涉及范圍是什么?
在北京市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;在市、區人力資源公共服務中心等社會保險代理機構以個人身份存檔,且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,以及在各街道(鄉鎮)便民服務中心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。
五、執行標準是什么?
職工基本養老保險、失業保險、工傷保險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(含生育)月繳費基數上限35811元,下限7162元。
六、注意事項有哪些?
(一)參保單位已按2024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標準繳納的社會保險費,其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月繳費基數下限7162元或高于月繳費基數上限35811元的,需重新確定月繳費基數并繳納差額。月繳費基數無需參保單位再次申報,繳費基數調整和基數差額補收金額統一在2025年10月處理并生成,參保單位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補收金額繳納的,不計征滯納金。
(二)參保個人已按低于2025年度月繳費基數下限標準繳納的職工養老保險、失業保險費,需以7162元作為繳費基數并繳納差額,月繳費基數無需個人再次申報。參保個人已按2024年度月繳費基數上限標準繳納的職工養老保險、失業保險費,有意愿按2025年度月繳費基數上限標準繳納的,需要向稅務部門重新申報月繳費基數并繳納差額。參保個人已按2024年度月繳費標準繳納的醫療保險費,需按584.92元調整月繳費標準并繳納差額,月繳費標準無需個人再次申報。
(三)參保個人在 2025 年10月-12月征期內完成補收金額繳納的,視為按時足額繳納,不影響個人權益記錄。
七、部門職責
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養老、工傷和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及相關政策;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醫療保險(含生育)繳費基數上下限及相關政策;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負責解釋各項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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